E-BIKE指的是符合以下条件的自行车:
(a) 🔋 被设计为通过皮带、链条或齿轮由人力驱动;
(b) ⚙️ 配备一个或多个辅助推进电机;
(c) ❌ 不能仅由一个或多个马达驱动;
(d) 🔌 含有或由可充电锂电池供电;
并包括-
(e) 🛢️ 任何相关的推进电池;以及
(f) 🔌 任何相关充电器。
但不包括——
(g) 🚗 描述为道路车辆的任何车辆道路车辆标准法案2018或任何车辆要求在新南威尔士州注册。
适用于最大连续额定功率不超过500瓦特的E-BIKE
📄 AS 15194:2016;或
📄 EN 15194:2017 +A1:2023;或
📄 UL 2849
对于最大连续额定功率超过500瓦的E-BIKE:
📄 UL 2849
[NSWGG-2024-298-11]
新南威尔士州政府公报
二零二四年八月二日
在本规范中AS 15194:2016和EN 15194:2017+A1:2023是修改为包括E-BIKE,其最大连续额定功率为非超过500瓦。
电动滑板车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滑板车:
(a) 🛹 具有由轮子支撑的脚板,轮子排列在另一轮子的前面,
(b) 🛠️ 由控制前轮的把手操纵,
(c) 👤 设计用于单人使用,并且
(d) ⚙️ 由一个或多个电动机驱动,并且
(e) 🚀 也可由以下因素驱动:
(一) 🌍 重力,
(二) 👣 骑手将1英尺推向地面,
(f) ❌ 没有座位或鞍座;以及
(g) 🔌 含有或由可充电锂电池供电;
并包括-
(h) 🛢️ 任何相关的推进电池;以及
(i) 🔌 任何相关的充电器。
但不包括-
(j) 🚗 任何被描述为道路车辆的车辆。
2018年道路车辆标准法或任何需要
在新南威尔士注册。
🔔 该定义于2025年2月1日成为强制性定义。
📄 AS/NZS 60335.2.114
自平衡滑板车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乘坐设备:
(a) 🔄 有1个或2个轮子;及
(b) ❌ 没有方向盘握把、座椅或把手;以及
(c) 🔌 含有或由可充电锂电池供电;
并包括-
(d) 🛢️ 任何相关的推进电池;以及
(e) 🔌 任何相关充电器。
💡 注:自平衡滑板车也可能被称为气垫板、滑翔机、智能板,天行者,单板,MOD板和电池带电源的自平衡个人运输设备。
[NSWGG-2024-298-11]
新南威尔士州政府公报
二零二四年八月二日
🔔 此定义于2025年2月1日成为强制性定义
📄 AS/NZS 60335.2.114:2018(至2026年11月30日);或
📄 AS/NZS 60335.2.114:2023;或
📄 EN 17128;或
📄 UL 2272
电动滑板板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滑板:
(a) ⚙️ 由一个或多个电动机驱动,
(b) 🛹 包括一个靠近地面的长板,支持这个人,
(c) ↔️ 通过左右倾斜板来引导,
(d) 🔄 有2个轮子安装在单个可转动轴上-
(e) 🛑 装有通过使用制动器控制的有效停止系统,齿轮或电机控制,
(f) ❌ 没有把手或方向盘,
(g) 🔌 含有或由可充电锂电池供电;
并包括-
(h) 🛢️ 任何相关的推进电池;以及
(i) 🔌 任何相关的充电器。
🔔 此定义于2025年2月1日成为强制性定义
📄 AS/NZS 60335.2.114:2018(至2026年11月30日);或
📄 AS/NZS 60335.2.114:2023;或
📄 EN 17128;或
📄 UL 2272
[NSWGG-2024-298-11]
新南威尔士州政府公报
二零二四年八月二日
电动自行车电池是指:可充电锂电池,用于提供电力E-BIKE的推进源。
🔔 此定义于2025年2月1日成为强制性定义
📄 EN 50604-1:2016 +A1:2021;或
📄 IEC 62133-2:2017;或
📄 UL 2271
E-微型电池是指;可充电锂电池...